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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81号)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受理机构 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 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八、证明材料说明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 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 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申请材料目录 1、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2、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3、监护人代为申领的,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证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办证申请; (二)采集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缴纳工本费。按照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四)证件领取。公安机关完成制证并发放至各办证受理点。选择邮政快递送达的,证件直接寄至申请人要求送达的省内地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十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受理; 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 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每证20元。浙价费[2017]21号。 十六、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七、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九、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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