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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8日。若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温环永建19号《浙江班艺实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温环永建20号《欧斯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温环永建21号《温州奥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把指纹锁及150万套指纹锁外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温环永建22号《温州众志达眼镜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温环永建23号《温州华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2200吨五金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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