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4-306903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温环永停排〔2024〕1号


温州市吉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林。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8月10日和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二楼正在从事铜金属配件生产,生产时有废水产生,现场已建成废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和标准排放口现场采集水样用于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标准排放口排放含总铜污染物的废水。

执法人员核对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30324MA2JAX4AX4001P),废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没有许可排放总铜污染物,你公司金属配件表面处理加工过程中增加铜金属配件酸洗工艺,增加总铜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排放含总铜污染物的废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废水操作工等的基本情况;

2、2023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9张和现场视频证据1个,证明你公司新增铜金属配件表面处理加工生产,生产时有废水产生,标准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以及执法人员和浙江创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采样等情况;

3、2023年8月1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2023年8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增加铜金属配件表面处理工艺,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排放含总铜污染物废水等情况;

5、监测报告(创泷检[2023]检字第1726号、创泷检[2023]检字第1727号)2份、《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2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含总铜污染物废水的情况;

6、《温州市吉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表面处理30000吨金属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部分复印),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7、《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部分复印),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废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没有许可排放总铜污染物等情况;

8、《温州市吉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表面处理30000吨金属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温环建〔2021〕055号)、《温州市吉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表面处理30000吨金属配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已审批,于2024年1月26日已竣工验收等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11、采样人员的采样证复印件3份,证明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污,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如你(单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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