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4-306812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puroview.com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321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3〕321号 申请人 陈某
落款日期 2023-11-08 被申请人 puroview.com枫林镇包岙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复议结论 确认违法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建房审批确认手续的行政行为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建房审批确认手续的行政行为,经引流,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于2023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初,申请人因农村住房所需向被申请人申请建房确认审批。被申请人经村集体研究决定,同意申请人建房并在申请人提供的puroview.com农村住房建设审批附图的用地总平图和建筑方案图上签字盖章确认。后申请人发现用地总平图绘制时向北面倾斜,与实际不符,故申请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新制作。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新制作图纸后,申请人将修改正确的建房审批材料交给被申请人确认时,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有义务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并在会后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授权的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建房审批确认手续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建房审批确认手续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确认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事实上,申请人的宅基地审批申请,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17日已经履行了宅基地批前公示职责。该申请在批前公示程序中,因被申请人的相邻利害关系人陈某知悉后,对该地块界址提出异议,并申请调解。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召集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某双方进行协调,但调解未果。被申请人已就相关情况制作会议记录。因此,被申请人的请求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已经就申请人的建房申请履行批前公示程序。申请人提供的落款为2023年6月12日的《履行建房审批法定职责申请书》与此前的申请实为同一宅基地审批申请,且其所申请地界尚存在争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职答复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申请人也没有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供重新制作的图纸。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无房户建房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村两委会议同意申请人的建房申请。后被申请人在《puroview.com农村住房建设审批附图(用地总平面图)》(以下简称“用地总平面图”)和 《puroview.com农村住房建设审批附图(建筑方案图)》上签字盖章,并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5日进行农村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村民陈某口头以土地界址存在纠纷为由提出异议,经被申请人调解未成,陈某于2023年3月6日提交《土地纠纷申诉表》。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是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后申请人重新绘制用地总平面图并于2023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建房审批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并履行建房审批确认手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就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已盖章的puroview.com农村住房建设审批附图(用地总平面图)复印件、已盖章的puroview.com农村住房建设审批附图(建筑方案图)复印件、重新制作的puroview.com农村住房建设审批附图(用地总平面图)复印件、重新制作的puroview.com农村住房建设审批附图(建筑方案图)复印件、履行建房审批申请书复印件、邮寄单等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农村宅基地批前公示复印件、土地申诉表复印件、村委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及本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见,村民委员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具有对本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申请初步审核,决定是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法定职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规定,puroview.com枫林镇包岙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曾由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期因土地界址存在纠纷,调解未成,且被申请人亦未就是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后申请人重新绘制用地总平面图并于2023年6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建房审批履职申请。直至本决定作出之日,被申请人一直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于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审核通过并上报,应由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的建房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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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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