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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306374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274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3〕274号 申请人 王某
落款日期 2023-09-21 被申请人 puroview.com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信息公开提供的《征地协议书》,落款人王兴超称自己没有签过该协议,没有把征地款X元自愿捐给楠溪江竹筏旅游总社。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材料全部没有盖档案印章,不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是真实的,请求撤销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第X号《信息公开答复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00年3月10日枫林镇兆谭村委会与原puroview.com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所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所涉及的征地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依法公开了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永土征〔2000〕X号)、建设用地呈报表、征地协议书、征地图、总平面图等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第X号《信息公开答复函》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涉案的答复函,并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于2023年7月17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 2023 年第X 号《信息公开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协议上征地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载明:“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公开,现将关于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永土征〔2000〕X号)、建设用地呈报表、征地协议书、温州市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书、协议书、关于要求办理建造管理用房及附属的申请报告、关于下达楠溪江竹筏旅游总社自筹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图、总平面图等政府信息提供给你。”该答复函及其载明公开的十样政府信息材料于2023年7月17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1、《征地协议书》上没有“征地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2、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永土征〔2000〕X号)、建设用地呈报表、征地协议书、温州市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书、协议书、关于要求办理建造管理用房及附属的申请报告、关于下达楠溪江竹筏旅游总社自筹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图、总平面图”(以下简称“十样政府信息”)与被申请人档案室保存的原件一致。3、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征地协议上征地相关材料”指“十样政府信息”无异议,对其中一样《征地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答复函、征地协议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函及附件材料、送达回执,被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及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协议上征地相关材料”,该内容并不明确,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进一步明确申请内容的情况下径直答复,做法欠妥,但鉴于申请人对“征地协议上征地相关材料”理解为“十样政府信息”无异议,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主动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征地协议协议书》存疑,该主张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puroview.com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puroview.com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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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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